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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条人命的教训:消防设施成摆设 比火灾更可怕

来源:m6直播平台    发布时间:2024-02-19 05:52: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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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12月1日,天津城市大厦B座出现重大火灾事故,造成10人死亡,5人受伤。

  12月3日傍晚,天津官方通过市政府新闻办官方微博“天津发布”、天津日报等途径公布消息称,经市 “12·1”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会同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初步调查认定,事故起火点位于城市大厦B座泰禾金尊府项目38层电梯间,起火物质为堆放在电梯间内的杂物和废弃装修材料。

  官方指出,施工公司擅自放空消防水箱储备用水致使消防设施未能发挥作用,火势迅速扩大;企业实施工程人员违规在现场住宿,造成后果发生。

  2016年10月15日,南宁翡翠园小区祥云阁1单元8楼的801房突发发生火灾,一名男性住户在大火中丧生。发生火灾时,用来救命的消防栓里面却没有水。

  菲律宾马尼拉华人区美轮大厦9月7日发生五级火灾,造成一名华人女教师死亡。据消防员介绍,该大厦原本设有消防栓做为应急之用,但火警发生后,消防员打开并接通消防栓后,水管内并没有水可用。

  4月22日,北海东峰广场高层小区12楼楼道垃圾堆起火,多人被困。消防官兵到场扑救,连续疏散40名群众,并救出1名80岁的老人。就在消防官兵准备连接楼里的室内消火栓灭火时,却发现消火栓没有水。

 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五条规定: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、保护消防设施、预防火灾、报告火警的义务。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。第二十八条规定: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损坏、挪用或者擅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设施、器材,不得埋压、圈占、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,不得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车通道。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可以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。

 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条第二款:损坏、挪用或者擅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设施、器材,单位有违反此规定的,将被责令改正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个人有此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,处警告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。

  消防设施可谓每个小区、每栋建筑的“生命线”,如果它出了问题,很难想象身处其中的我们的生命安全该如何得到保障。危险已经在我们身边拉起了警报,该如何管理好消防设施,守住我们的“生命线”,是我们一定要时时警惕并审慎面对的一道命题。

  消火栓的外壳玻璃破损,里面应有的消防水带、水枪、灭火器等缺失,有些甚至不见消防器材的踪影,反倒被人丢进了塑料袋、泡沫壳等垃圾。

  消防设施、器材外表看着均完好有效,打开个别消火栓竟然没有水,灭火器也压力不足甚至有的将报废的灭火器摆放在这里滥竽充数。

  居民对消防安全重视程度不高,有的将原本属于楼道公共安全设施的消火栓“圈”进了自己家里,有的把好好摆放的消防设施器材占为己有,有的将水枪当成小孩的玩具,有的直接将水带拿回家用为农田浇地工具,只要是能方便自己的开动脑筋想方法,干什么的都有。

  火灾报警器等因种种原因异常工作,有的被拔下电源停用,有的发生故障不进行维修。

  消防设施、器材是公民的“生命源、保护伞”,维护消防设施器材是每个公民应有的义务,可以说消防水枪、水带,灭火器是发生火灾时,居民的救命稻草,保证消防设施、器材的完好有效,在突遇火灾危害时居民能第一时间使用灭火器、消火栓进行对初期火灾的扑救,阻止火势的蔓延避免火灾逐步扩大,保护消防设施器材,是我们每名居民都有的责任。